文汇报:刘强教授就“建立我国新的轻罪惩矫体系”接受采访

时间:2014-01-09浏览:531

发达国家刑罚制度中一般都有重罪与轻罪之分。在英美等国家,重罪(felony)是指需判处1年及以上的监禁的犯罪,轻罪(misdemeanor)是指需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社区刑罚的犯罪。重罪体系以监禁执行为主要特征,而轻罪体系以非监禁的社区执行为主要特征。随着国际范围内刑罚总体趋于轻缓的态势,目前英美国家对大多数罪犯处以较轻的刑罚,约有70%的罪犯在社区服刑。轻罪惩矫体系具有犯罪圈较大(罪名较多、犯罪门槛较低)的特点。所谓的轻罪惩矫体系是指在立法、司法和执法方面形成特有的配套措施,具体表现为社区警务、社区法院、社区矫正以及恢复性司法执法理念的运用和融合。

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惩矫体系是我国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根本出路。该体系可将原有劳教对象中少数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处以监禁刑;对多数人可适用非监禁刑,放在社区中予以惩治和矫正;对无罪者不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于轻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可酌情予以取消。轻罪体系不仅能适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最新趋势,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,而且通过社区矫正平台的执行,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的成本。

由于轻罪制裁体系的创立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框架,需要对现有刑罚制度进行配套改革,这就需要由全国人大授权,并在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先行试点。我建议全国人大应在试点地区授权建立法律特区,如果对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中存在较大的分歧,可采用多元而非单一的试点模式,在试点的过程中及时跟进评估,分析利弊,为 最佳方案的确定及法律的完善奠定基础。

 

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

社区矫正研究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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